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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市人民政府
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
沧政告<2016>58号
为保障公民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改善我市空气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结合沧州实际,经市政府研究决定,在沧州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。特通告如下:
一、禁限放的区域和时间。我市廊沧高速、京沪高速和石黄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,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,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。其他时间禁止燃放。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,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。
二、禁放地点。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:国家机关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医院、疗养院、敬老院、影剧院、公园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体育场馆、公众娱乐场所、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、集贸市场、车站、楼房阳台、绿地;生产、储存、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、仓库、加油(加气)站、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、通信线路附近;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、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、场所及周边。
三、限定销售、燃放品种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各零售网点严禁销售未按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。禁限放区域内只允许销售、燃放个人燃放类的C级、D级烟花爆竹。
四、限定销售时间。禁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五,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一开始。销售期结束后,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。
五、对违反禁限放规定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县(市)可参照本《通告》制定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。
特此通告。
2016年12月29日